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依法向帝奥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帝奥公司于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载明不申请听证。其陈述■◇…☆◆▼、申辩意见显示◁=:1、我公司第一次投标未能中标,后因采购需求有重大调整,原投标项目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了废标公告,后期我公司也未参与投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公司属于初次违法,未再继续参与投标,也未造成危害○…★★▪=,属于可以不予以处罚法定条件的情形。2=◁…▽◇、我公司对(2020)46号文件理解不足•☆△-,自认为属于中小企业,没有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资料。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记入不良档案的处罚有可能会使我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收入下滑、大量员工失业等情况。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主观归责原则为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财政部亦存在只处罚款,不并处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案例。
2.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复函》-◆▼…○▽;
综上所述◇●◆◆☆■,帝奥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同时符合《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综合考虑帝奥公司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参照《宿迁市宿豫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宿豫依法办〔2022〕2号)精神,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日pg电子网站,本机关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帝奥公司在该项目响应文件中使用的部分产品为大型企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生产□●▲、制造,与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遂以行政处罚立案pg电子网站。
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4日,城区居民小区电梯车阻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E8140-1,以下简称该项目)发布采购公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
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g电子网站★▽。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复函》可知★□■,大华公司为大型企业。而帝奥公司明知该情况=…,却在响应文件中列入了大型公司大华公司生产▪▽、制造的产品,且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举该公司及产品,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追究法律责任。
处以上述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小写¥ :12000.0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对帝奥公司授权代理人进行了询问,2023年9月11日,3.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谈线★▪▽★.“城区居民小区电梯车阻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E8140-1)”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形成了《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谈话笔录》★◆==▪。
2021年9月6日★■…■,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奥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1、帝奥公司陈述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结果的结论;2、经查●□,帝奥公司无行政处罚违法记录☆•,系初次违法-◁;3pg电子网站、帝奥公司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 4、帝奥公司未通过上述行为成为成交供应商,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因此,本机关对帝奥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